(3)患者死亡完全是其自身原发晚期癌症复发转移的自然演变和转归,如果患者因病手术不能好转,在医院去世都认定是医师故意杀人,谁还敢做医师?
(4)本案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规定,构成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排除了特殊主体,根据特别法由于一般法的法律规定和原则,医疗行为不当致损的刑事追究应当按特殊主体的犯罪来追究,故本案根本构不成故意杀人罪的主体。
同时,医师与患者及家属之前并不认识,无冤无仇,医师仅仅是代表医院履行职务行为,对患者术后发生并发症吻合口肠瘘积极救治的,且治疗有效,患者中间曾一度因好转要求回家休养,因此,医师根本没有任何杀人的动机和故意.
结果:待判决
三.案例分析与律师帮助
本案例引出的问题:
(一)非法行医罪的概念?
在我国,非法行医罪的概念主要是源于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确定了五种情形构成非法行医犯罪行为: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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