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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感悟】“非法行医”罪的案例分析

责任编辑:李超       日期:2018-01-23 14:21:57
导读:原标题:【律师感悟】“非法行医”罪的案例分析 一、 案例简介某医院外科医师,术中使用放射性125碘离子后,患者出现吻合口漏。随即,患者转院在手术一年后死亡。此后,患者家属对医生及医院的资质产生了质疑,认

(5)某医院没有放射治疗专业资质并不属实,该医院有外科和医学影像科的诊疗科目,其中医学影像科包括放射治疗专业,也具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资质。医院是否有资质并不是追究外科医师个人刑事责任的事由,也不是追究医师非法行医罪的客观要件。

根据1998年11月27日和2000年12月8日某省卫生厅和公安厅给某医院颁发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其中许可项目中就包括碘125粒子,故说明某医院在开展碘125粒子植入技术的当时就具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相关许可,对此行政部门也并没有认定医院及其相关人员不具有放射同位素使用资质而进行处罚。因此,某医院完全具备开展碘125粒子植入技术的资质。

本案植入患者体内的碘125粒子已经国家批准试产且产品合格,并取得合法注册证,故该碘125粒子是安全有效的,根本不会危害人体健康,不具备非法行医罪的客观要件该外科医师是某医院的职工,医师按照医院安排开展新技术项目,进行职务行为的,并非个人行为。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即便医师的行为有过失或瑕疵,也属于职务行为,应由医院承担责任。

(6)该外科医师没有非法行医的主观故意。

其一,该外科医师两证齐全有资格,一直担任医院外科主任,治疗过许多患者,获得过较多荣誉。

其二,新技术的项目开展,是医学发展的需要,也是经过医院批准的,该医师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是个人行为。在给该患者治疗之前,医院其他人员也已经在开展该新技术 ,客观事实也说明江某不存在非法行医的故意。

(7)患者肠瘘完全是其自身原发结肠癌晚期复发转移的自然演变和转归,与植入碘125粒子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患者术后出现的肠瘘是吻合口瘘,是手术正常的并发症,发生率高达40%与植入碘125粒子没有因果关系。患者十二指肠瘘是在其他医院再次手术后才出现,也是其自身晚期癌症的复发转移,况且患者在我院出院后又经过多家医院的多次治疗,与半年前植入碘125粒子无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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