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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感悟】“非法行医”罪的案例分析

责任编辑:李超       日期:2018-01-23 14:21:57
导读:原标题:【律师感悟】“非法行医”罪的案例分析 一、 案例简介某医院外科医师,术中使用放射性125碘离子后,患者出现吻合口漏。随即,患者转院在手术一年后死亡。此后,患者家属对医生及医院的资质产生了质疑,认

(8)司法鉴定意见完全是不真实、不合法,侵犯了该外科医师的合法权益,不能作为判决本案的证据使用

第一,司法鉴定意见完全是非法不真实的,由于鉴定时某医院未参与,也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其鉴定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且主鉴定人某某没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没有进行司法鉴定的资格.且该鉴定意见本身已明确注明仅作为民事案件委托事项所用,不能用作他用,因此该鉴定意见根本不能作为本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

其次,本案患者是晚期癌症,在我院手术后出现常见并发症是吻合口瘘,患者最终是出现12指肠瘘,不在一个手术部位。该鉴定意见的三位鉴定人均属于法医,不是临床医生,没有临床的工作经验及相应的临床知识,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客观、不科学,存在明显错误。

2.本案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1)该外科医师不存在故意隐瞒的问题

本案病历中的手术记录明确记载碘125粒子植入的情况,且护士记录也明确记录了植入碘125粒子的内容,会诊专家会诊时都是查阅了这些病历的,对此病历上也有明确记载,因此,专家会诊时对放射性粒子植入是完全知情的不存在医师故意隐瞒的问题,且患者到某总医院刚入院时,入院记录中即已经明确记录了碘125放射性粒子植入的病史,也说明该治疗过程家属是早已完全知情的,不存在任何隐瞒的问题。更何况,会诊专家当时也已经考虑过十二指肠并行十二指肠的造影检查,也充分说明专家是完全知情放射性粒子植入的并且对此认真考虑并进行了针对性检查,事实证明当时经造影检查后并没有十二指肠瘘,也足以说明根本不存在“隐瞒”一事,患者吻合口瘘与放射性粒子植入无关。

(2)植入碘125粒子是为治疗患者的肠癌疾病,患者术后出现吻合口瘘时,医院积极给予抗感染治疗,并请外院专家进行会诊,医疗行为均是积极正确的 ,患者死亡也与感染无关,即使医院存在医疗过失也是民事处理的范围,不是认定故意杀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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