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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感悟】“非法行医”罪的案例分析

责任编辑:李超       日期:2018-01-23 14:21:57
导读:原标题:【律师感悟】“非法行医”罪的案例分析 一、 案例简介某医院外科医师,术中使用放射性125碘离子后,患者出现吻合口漏。随即,患者转院在手术一年后死亡。此后,患者家属对医生及医院的资质产生了质疑,认

(2)根据当时医疗规范,外科医师有植入放射性粒子的资质。

2001年放射性粒子植入作为新技术,当时没有明确规定该新技术归属的执业范围,更没有“外科医师不得确认碘125放射粒子剂量、数量、距离、位置”的禁止性规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医疗常规和规范是确定执业医师范围的依据。放射性粒子植入技术的经典的公认的权威医学著作是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出版的《放射性粒子组织间近距离治疗肿瘤》,其中当时的2001年第1版和2004年7月第2版《放射性粒子组织间近距离治疗肿瘤》的医疗规范,其中明确记载:“外科医师根据手术前掌握的医疗信息结合病人的具体病情来充分估计原发肿瘤切除后的可能残瘤量确定碘125放射粒子剂量和数量”及“术中根据肿瘤体积的大小、侵犯周围组织、转移情况、根治手术的切除范围、病人的年龄及身体情况等决定碘125放射粒子植入剂量和距离”,由此说明当时外科医师完全有资质植入放射性粒子,并且有权根据患者病情决定植入放射性粒子的剂量、数量和距离。故本案外科医师在2001年时当然有植入放射性粒子及确定其剂量和数量的资质,不存在违反当时的医疗规范、法律法规等问题,也不存在超范围行医的问题。

(3)卫生部于2006年作出的答复意见该外科医师也是有植入放射性粒子的资质,同时也不存在超范围行医,另外此事发生在2000年,该答复对当时的医疗行为无法律约束力,超范围行医是违法《医师法》规定,《医师法》属于公法范畴,因此该行为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调整范围,也不是非法行医的犯罪构成要件。

(4)本案购置、使用放射性粒子及配置系统均是医院的行为,外科医师行为仅是代表外科协助医院完成购买的内部程序所需要的手续,完全是职务行为,不代表个人行为,公诉人以医院的行为追究外科医师个人刑事责任毫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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