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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法院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特点并提出建议

责任编辑:李超       日期:2017-11-09 10:20:42
导读: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现象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投资户利益,引发了群体性上访,严重损坏了社会安定和政治稳定,是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和重大隐患。为严厉打击非法吸

四、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对策

预防和治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发生,必须坚持多措并举,多管齐下,打防结合。

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巡回审判、法律宣讲、专题讲座,开展法律宣传进社区等活动,将典型非法集资的方式、特点、鉴别方法等及时告知广大群众, 将宣传工作深入到群众之中,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

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要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增强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大力拓展投资渠道,优化各类资本要素市场,尽可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投资创业机会。明确重点监管行业及责任,工商部门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监测预警,及时进行风险提示。金融部门瞄准市场需求,开辟新的金融产品和业务项目,推出多层次多形式的金融产品,扩大社会公众理财渠道,从源头上预防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发生。同时,加大资金流转监控,对频繁进行大额资金流动的账户及时跟踪,力争将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

开展专项打击,形成严打震慑。相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必要时政法委要对公、检、法进行协调,完善会商联系、信息交换、案件移送、联合执法制度,开展多样化的协作形式,形成打击合力。加大追赃力度,对案件主要责任人和骨干分子获取的非法收入一律追缴,让犯罪分子倾家荡产。建议公安机关在受案后,及时对涉嫌犯罪单位和个人财产采取冻结、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经济损失。法院突出刑罚经济制裁功能,加大对首要分子及主犯刑罚适用,提高量刑幅度,让犯罪分子付出应有的代价,剥夺其再犯能力,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检察、公安、工商、金融、银监等部门参加,成立打防工作领导小组,形成打击防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长效管理机制。构建由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协调统一配合,街道、居委会联动严密监管体系,鼓励提供相关线索,在社会上形成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消除犯罪活动空间,从源头上杜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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