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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法院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特点并提出建议

责任编辑:李超       日期:2017-11-09 10:20:42
导读: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现象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投资户利益,引发了群体性上访,严重损坏了社会安定和政治稳定,是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和重大隐患。为严厉打击非法吸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现象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投资户利益,引发了群体性上访,严重损坏了社会安定和政治稳定,是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和重大隐患。为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香河县法院结合审理案件情况,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点、原因、审理难点及加强对此类犯罪的预防和打击等问题进行深入地调查分析,以期引起有关方面重视。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特点

2015年以来,该院共受理包括黄金佳案、金朝汇元案、金管家案、金吉通案4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通过对4件案件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呈现以下主要特点:

被告人典型特质明显。4件案件涉及被告人7人,普遍受教育程度低,除两人一人大专、一人高中,其余均为初中甚至小学文化,也不具备金融管理专业知识。由于文化素质的原因,这些人认知错误、行为鲁莽、不计后果,明知自己没有吸收存款资质,明知自己不具备金融管理知识和能力,而为了一己之利,置法律于不顾,为所欲为,肆无忌惮吸收公众存款。

涉案金额高、被害人人数多、负面影响大。上述4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案标的额达1.7亿元。涉及被害人近400人,受害群体广泛,社会阶层复杂。每件案件少则六七十人,多则成百人,涉及退休老人、下岗职工、农民、工商户、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等各个阶层,社会影响广泛。

受害人之间多存着亲情关系层面,极易引发蝴蝶效应。先期投资者被引诱先尝到甜头,再向周围的同事、朋友、亲属、群众口口相传,引诱更多的人参与非法集资,自己从中获利。有的受害人既是被害人又是帮凶,不但自己投资,还让亲朋掉入陷阱,形成由点到线、线到面的幅射效应,聚沙成塔,产生一定规模的受害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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