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女性从“密集母职”中解放
受性别角色社会化和传统观念影响,客观上,生育和抚育孩子要消耗女性大量时间和精力,导致职场女性难以平衡事业与家庭;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从降低用工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更愿意招用男性员工。
如何缓解女性面临的工作与家庭之间的张力?全国政协委员、甘肃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马东平认为,应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提升夫妻共同照顾的价值。
事实上,各地计生条例普遍设置男性陪产假、父母育儿假,以鼓励男方参与育儿,然而在实际执行时,有的男性仍面临有假难休的尴尬,或出于工作考虑没有休满的情况。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林怡建议落实男性育儿责任。她指出,落实父母育儿假和男性陪产假可以平衡两性生育用工成本差异,营造有利公平竞争的就业环境。
让女性的就业路更宽更顺畅
在代表委员看来,打破女性就业“隐形门槛”,应为其提供多元培训资源,以技能培训“点亮”就业路。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张晓兰注意到,中国女性接受培训的机会较少,且接受培训质量不高,培训内容和方式也与妇女的需求存在脱节,部分妇女参训后难以与现代产业和自身职业发展意愿有效对接。她认为,应为女性提供更多培训资源,中等、高等职业学校应增设更多适合女性的专业,加强女性数字技能、绿色技能、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培养。
“点亮”女性就业技能的同时,也要为女性创造更多合适的就业机会。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表示,应充分发挥数字经济对特殊困难群体更为友好的特点,利用平台经济提升女性、长期失业者、残疾人等返回劳动力市场的比例。
他还提到,要依托数字平台大力开发时间灵活、自由选择、无需固定场所的各种获取收入的机会,赋予劳动者更多就业创业的自主权,降低劳动力市场门槛,提高就业创业的包容性。
让女性的职场路更有“硬核”保障
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今年开始实施的新版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就业性别歧视作了重点规定,明确了就业性别歧视情形、救济渠道和法律责任。在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过程中,用人单位的女职工权益保障意识进一步提高,但也遇到相关法规政策与新版妇女权益保障法不适应的问题。
对此,林怡建议及时修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配套法规政策,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指导各地加强对招聘、录取、晋职、晋级、培训、辞退等环节性别歧视行为的监管。
除了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依据,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马璐认为,还需回应女性对加强生育保护、享有平等就业和职业发展机会等方面的诉求。她建议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细化产假前工资标准、孕期哺乳期调岗、产后返岗等相关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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