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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房屋征收应该坚持公平补偿原则!

责任编辑:李超       日期:2018-01-29 15:35:40
导读:以案说法:房屋征收应该坚持公平补偿原则!案情简介2011年4月6日,山东省某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主房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产权

参考标准一:补偿范围是否正确?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被征收人应得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四)补助和奖励。

对于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房屋,实务中存在三种情况:有条件的,优先采取宅基地迁建安置,另补偿房屋重建成本价;商品房置换,相同地段的房屋补偿标准最低是“拆一换一”;纯货币补偿,最低是房屋重建成本价和宅基地地价。除此之外,补偿的项目还包括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和停产停业损失等几方面。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参考标准二:被征收人现有生活水平是否降低?

征地拆迁既然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且遵循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就应确保被征收人的现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也即,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金、补偿物足以保障其生活水平维持征收前的水平,这是征地拆迁工作的基本要求,这种理念也体现在法律规定中。

例如:《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若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如果政府提供的补偿标准完全不足以保障当事人今后的生活,或者被征收人、被拆迁户因为征地拆迁导致生活水平明显下降,都是不合理的。

参考标准三:是否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征收条例》明确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以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先补偿”不仅指补偿的时间要早于搬迁的时间,而且应该是全部补偿、实际补偿、补偿到位。

实践中如果政府在没有进行拆迁补偿,甚至没有就补偿安置事项与被拆迁人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就要求被拆迁人先搬迁,也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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