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本土大型权威资讯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每日头条 > 正文

买到假古玩 被告知售出不退

责任编辑:李超       日期:2017-11-09 10:21:03
导读: 律师:民事纠纷法律无规定可以适用习惯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今天的《美好生活·律师相伴》栏目邀请到

律师:民事纠纷法律无规定可以适用习惯

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今天的《美好生活·律师相伴》栏目邀请到了团队中的陈建国律师,通过案例,简析了法院会如何根据“习惯”作出判决。

2014年,王海与朋友陈平到西安张芳家购买古玩铜佛像,成交价60万,王海当场支付10万,余款50万则给卖家打了欠条。

因久久没有还钱,张芳起诉王海拖欠50万货款,而王海反诉称买卖和欠款属实,但交易时被告知铜佛像是明代的,经鉴定为现代仿品“假货”,构成重大误解。据此,王海请求撤销买卖合同、相互返还佛像和货款。

对此,张芳表示并没有介绍佛像是明代的,也没有“保真”承诺。张芳认为,王海是20年的“玩家”,交易时是先验货后成交,古玩交易全凭“玩家”眼力劲和经验,“捡漏”“打眼”皆有。同时,古玩行规是实物交易,当面验货,除卖方有品质保证外,售出概不退货,买“假”不退。

法院审理认为,古董、工艺品等古玩类商品及宝石、原石等属于特殊商品,对于特殊商品交易,民间存在交易习惯或称行规,即买卖双方对商品的材质、年代等与质量相关的要素不作明确约定,买卖双方主要通过对实物查看,作出判断,并不能达到绝对保“真”。双方交易按自愿买卖、当场验货、钱货两清、不得反悔的原则成交。买卖双方对该类物品的年代、材质及艺术品位、风格等产生一定程度的误判,不属于重大误解,但双方明确将上述内容作为合同条款,并对合同订立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法院查明,交易过程中,陈平曾向被告王海介绍铜佛像是明代的物件,但原告张芳并不在场,且张芳从未向王海承诺佛像的年代。因此,即便买受人确实对商品质量存在误判,也不构成法律上所认可的重大误解。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海撤销合同的反诉,判令王海给付原告50万元货款,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和诉讼费用。

“古玩等特定物交易行规,对古玩行业的运作起到了重要保证作用。”陈建国律师说,古玩交易全凭玩家眼力劲和经验,存在“捡漏”“打眼”的可能性。古玩是实物交易,当面验货,除卖方有品质保证外,售出概不退货,即所谓买“假”不退行规,对交易双方有约束力。

“案例适用古玩行业‘打眼规则’,所谓‘打眼’是说买家没有眼力劲,没看准东西,买了‘假’货不但亏了钱,还会被人笑话。”陈建国律师介绍,今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古玩交易行规,即是民法总则所称“习惯”,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有效,对当事人双方有拘束力。(文中涉事人物为化名)


返回首页 | 关于我们 | 招聘启事 | 免责条款 | 广告服务 | 投稿通道 | 专家团队 | 本网团队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辽宁党刊网
地址:辽宁省北京东路1555号 邮政编码:700003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ICP备案号:辽icp备11007236号-2
全国公安网络备案:67011202000373 客服电话:0791-0403296 电子邮箱:2038996513@qq.com
信息支持:辽宁党刊网 交流编委会 经费支持:辽宁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华采公司
免责声明:转载本网原创内容请注明出处。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 请联系本网客服,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合作!

回到顶部